嘉兴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三条 各项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助困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确保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学生自愿提交证明(申请)材料,由学院、学校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等方式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工作需要,组织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资助各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条件的相符性等评审工作和有异议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核准和汇总各学院提交的资助材料。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资助工作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以及本学院资助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条件的相符性等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资助对象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审核。
第三章 资助形式及资助资金
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给予学生以下主要类型资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学费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专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结对帮扶社会资助等。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和浙江省财政专项拨款;学校计提的勤工助学基金;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金。
第十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捐助奖助学金、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专项资助等。
1.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实践服务奖学金等。
3.社会捐助奖助学金。根据当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具体评审依据嘉兴大学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和与捐资单位(个人)确定的评审程序(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学生面临短期内无法自行解决、并将对其正常学习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困难时,学校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主要形式有冬衣补助和临时补助。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遭遇符合城乡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规定的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住院导致经济困难的补助3000—20000元;
2.学生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补助2000—10000元,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学生的补助另行酌情处理;
3.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补助1000—10000元;
4.对其他特殊情况的临时补助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嘉兴大学学生临时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3.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4.学生工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5.通过计划财务处酬金申报系统将补助款项打入受助学生银行账号。
第六章 学费补助
第十七条 面向无力解决在校期间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的特殊群体,具体实施按《嘉兴大学学生学费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面向所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实施按《嘉兴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实施按《嘉兴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社会资助
第二十条 包括社会人士、企业、团体在学校设立的各种资助项目,面向符合设立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按资助协议或管理办法执行。各学院的社会资助项目应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立项,便于管理和统计。
第十章 发展性资助
第二十一条 发展性资助用于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搭建平台,实现资助育人目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绿色通道等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用资助金购买高档消费品,将资助金用于非正常学习、生活开支等,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承担。未尽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